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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請畜牧場及飼養場採委託化製處理死廢畜禽,應確實填發保存「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7月22日農牧字第1110231174號函辦理。

二、「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又「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第9條亦規定畜牧場應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俗稱化製三聯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

三、畜牧場如未依規定填寫死廢畜禽處理紀錄、記錄不實或記錄未留存3年者,將函送環保機關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查處。

四、畜牧場,應依法妥適處理死廢畜禽,死廢畜禽隨化製運輸車載運時,務必開立化製三聯單,並善加利用畜牧產業團體營運之死廢畜禽化製集運體系,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及產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