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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勞動部「移工騎乘審驗合格電動自行車宣導計畫」,請畜牧場或禽畜糞堆肥場雇主協助向移工宣導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詳如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7月25日農牧字第1110043180號辦理。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後,電動自行車(即微型電動二輪車)預定於111年11月1日起正式納管,屆時需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能上路,並應投保強制車險,驗乘未經審驗合格電動自行車將沒入,提醒移工應購買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且不得擅自改裝,另擅自改裝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將最高處新臺幣5,400元。

三、檢附勞動部宣導素材如附件,請畜牧場雇主協助向移工宣導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如有相關疑問,可電詢1955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