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3月8日農牧字第1110042307號函、111年4月28日農牧字第1110042647號函、111年6月1日農牧字第1110222012號函、111年6月8日農牧字第1110042900號函及111年6月27日府農畜二字第1112521687號辦理。
二、本案補助項目及金額詳如「補助項目、場數及補助額度表」。
三、申請補助對象須具備下列之合格文件,文件影本應加蓋負責人私章及與正本相符章(詳如申請書):
(一)畜牧場登記證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三)豬隻死亡保險契約影本。
(四)委託化製合約書(雙面)。
(五)特約獸醫師合約書。
(六)設置前現況照片(2張)(除臭生物製劑、高壓清洗設備及獎勵金免附)。
(七)竣工圖及使用執照(申請污泥清運及附設堆肥舍修繕及更新須檢附)。
四、申請時間:請有意願之農戶自111年7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攜帶相關資料至本所農業課填寫申請書,若於申請期限內無法補正申請所需資料,將不列入本案申請資格。
五、相關注意事項:
(一)同一畜牧場得申請2項補助項目。
(二)本計畫實施前自行設置完成者不得申請補助且必須購置新品。
(三)曾在3年內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相同設施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
(四)各項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購置費用二分之一為限,且補助金額不超過(含)最高補助額度。
(五)補助場數將視報名狀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