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設籍本鄉並實際居住於本縣內且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者。
申請限制:所有社會福利補助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領取,並有排富條款。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包含父、母、子、女)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審查標準: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動產不得超過200萬+(人口數-1)×25萬。
每年年底需重新審查。
【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備資料】→承辦人員新增內容
- 申請書暨調查切結書。(請洽村幹事)
- 申請人(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印章。(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 應計人口之全部戶籍謄本資料。〈含民國81年之前手抄本〉1份。(應計人口包含申請者本人戶內全戶戶籍資料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包含出嫁女兒〉之戶籍資料)
- 除戶謄本1份。
- 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影本。
- 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 農會存簿封面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如在營證明、榮民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