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攸關「民眾反映鰻苗禁漁期捕撈販售情事,為維護溪流河川生物資源」案,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8月10日漁二字第1101213942號函辦理。
二、依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略以,除花蓮縣及臺東縣不受限制,每年3月至10月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轄禁漁範圍(如附件):舊虎尾溪全流域全年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鰻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