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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COVID-19疫情爆發迄今尚未完全平息,為避免不法仲介引介失聯移工,造成防疫漏洞之隱憂,請漁船主及養殖業者應依外籍移工引進及聘僱之相關規定申請引進,避免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移工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8月18日漁四字第1101348083號函辦理。
二、疫情期間,我國邊境管制趨嚴,移工需求倍增,部分雇主為解決移工人力缺口而透過仲介非法媒合並雇用失聯移工,恐造成防疫漏洞之隱憂,請如有引進外籍移工需求應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