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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轄區內民眾應落實寵物管理之飼主責任,詳如說明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辦理。
二、基於保護民眾及動物安全,寵物犬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具攻擊性犬隻更應強化採取防護措施包含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嘴罩,違反者依據動物保護法裁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