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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自111年3月1日起禁止輸出入比特犬宣導單」1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0月26日農牧字第1100042728號公告辦理。
二、飼養比特犬者,應於112年2月28日前至動物醫院辦理犬隻植入晶片寵物登記(犬籍資料登錄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事宜,以完成申報登記程序,始得繼續飼養。
三、若之前已完成植入晶片寵物登記之比特犬,因已登記在案無須重覆申報。
四、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辦理登記,惟其可販售對象將僅限公告前已在養該犬種之民眾。
五、公告1年後仍未辦理寵物登記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32條、第3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5至25萬元並沒入犬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