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2月14日農牧字第1100043532B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生效日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鵪鶉飼養場所,其飼養規模達500隻以上者,應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畜牧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