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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家畜健康聲明書未符規定態樣之分類及處置(修正),請養豬業者及相關人員確實依規定填寫並於豬隻拍賣或屠宰前繳交,以免違法受罰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111年1月3日防檢一字第1101473324號函辦理。
二、依據防檢局110年11月24日召開「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執行說明及業務聯繫會議」臨時動議之決議事項,修正項目如下:
(一)重大明顯違規態樣新增「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事項之健康聲明書(非屬立書人開立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實際出豬地點與所載不符等...)」,違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防疫統一編號欄位未填寫或填寫不實」及「場址地號(畜牧場或飼養場登記為地址者可填地址)未填寫或填寫不實」等兩項改列為輕微違規態樣。
三、為配合旨揭事項修正乙事,防檢局「屠宰衛生檢查資訊網(網址:https://miweb.baphiq.gov.tw/)」所建置之「家畜健康聲明書」登打及缺失通報彙整系統,已於111年1月3日起進行修正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