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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然災害及加強防汛措施,請相關漁民(業)團體於111年4月11日前將自主檢查表函送雲林縣政府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2月9日漁四字第1111346290號函辦理。
二、因應汛期將至,請依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加強檢視各項設施之安全,並請養殖業者注意塭堤修補維護和排水設施之疏通、檢視備用發電機並添足用油,同時應加強巡視水閘門並保持操作正常,必要時請漁民於塭堤加設防護網以減少魚塭溢堤或潰堤時之災情損失,並注意豪大雨可能造成養殖池鹽度劇烈變化致養殖物死亡;另箱網及淺海養殖業者,應加強海上網具及纜繩等設施之固定。
(二)漁民(業)需團體落實前揭各項防颱(汛)整備與應變工作,並依團體類別分別填報「漁會暨其經濟事業防颱(汛)準備工作自主檢查表」、「魚市場因應汛期防救災準備工作自主檢查表」及「養殖協會防颱(汛)準備工作自主檢查表」,並請各單位於所定期限內將前揭自主檢查表函送縣府。
三、請養殖業者,依縣府訂定之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要點)規定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並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定辦理放養量(異動)申報作業。
四、為充裕漁獲供應及平穩魚價,於汛期期間請隨時注意轄區魚市場之交易及供需情形,並加強漁產品行情報導工作,視供貨情形協請供貨業者釋出冷凍魚貨及增加養殖魚貨供應,另請於汛期前加強維護各項交易設施,必要時應請維修人員駐場,如有故障即予排除;亦應自備發電機,因應電力突發問題,俾確保冷凍溫度及水產品品質。同時請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及警報解除後即時將行情資料上傳,瞭解產地生產狀況,俾迅速瞭解當日交易行情資料及預先因應未來魚貨供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