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以農林務字第1111700309號公告修正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4月7日農林務字第1111700309A號函辦理。

二、修正公告前已飼養或繁殖本次增列之野生動物「海蟾蜍」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 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