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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落實畜牧場聘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請轄內畜牧場務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8月5日農牧字第1110043253號函及雲林縣政府8月18日府農畜二字第1112527114號函辦理。

二、查畜牧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畜禽衛生管理,……」。違者依畜牧法第41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務必配合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