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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公告周知轄 區內民眾,將登記於名下「比特犬」於112年9月30日前完 成絕育手術,並於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確實採取防護措施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111年9月30日農牧字第 1110043386號公告、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2條、第27 條、第29條、第33條辦理。

二、飼主應為所飼養(登記)比特犬辦理絕育不得繁殖,若已絕 育請洽原執行絕育手術動物醫療院所,至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登載絕育資料,並於112年9 月30日前完成絕育及資料登載(日期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資 訊網」登載為準)。

三、但經獸醫師評估生理條件不適絕育外之比特犬得免絕育, 惟仍不得繁殖,申請免絕育應於112年9月30日前檢附執業  獸醫師(動物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其中應載明晶片號碼、 無法絕育原因……等)線上申辦,申辦路徑:雲林縣政府/ 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線上申辦/動植物防疫所/第五課/雲林 縣特定寵物(犬、貓)免絕育申報(網址 https://eservice.yunlin.gov.tw/ApplyCase/Index /187),免絕育期限為1年,屆期經獸醫師評估生理條件仍 不適絕育外仍應再線上提出申請免絕育。

四、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時,應向雲林縣動物防治所第五課黃小姐(05)5523299登記備查,且其變更後之新飼主以具有飼養比特犬登記紀錄者為限。線上申辦 路徑: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線上申辦/動植物防 疫所/第五課/雲林縣特定寵物(犬、貓)登記資料變更申 報(網址https://eservice.yunlin.gov.tw/ApplyCase /Index/187)

五、逾期未為比特犬辦理絕育手術,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8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 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之:八、違反第22條第3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