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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轄養殖漁業之放養申報申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申報地點為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對象以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之養殖漁民為受理條件。

申報時須檢具的資料有:
1.養殖漁業登記證(其它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影本。
2.本年度完成申報者,如養殖情形有異動亦應檢附上開文件及原放養量申報書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請。
3.淺海養殖申報書須由漁會彙送養殖所在地公所依程序完成申報。
放養申報的好處多,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完成申報者,遇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養殖漁業災害救助,希望漁民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