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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府函轉交通部說明「有關近日媒體報導臺中市充電車位遭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無法可管一案」之適用條文

主旨:函轉交通部說明「有關近日媒體報導臺中市充電車位遭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無法可管一案」之適用條文。

說明:旨揭來函說明有關民眾利用延長線偷電規避收費,係構成刑法第320條及第32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之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