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申請
發布單位:元長鄉農業課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3年3月21日府農林二字第1132513997A號函辦理。
(二)、受理申請期間: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適用範圍:
1、申請人須為實際進行農事生產行為之民眾。
2、申請減免之「建地(農舍需有自行居住使用事實、農業設施需為實際輔助
農事生產行為之設施)」與「農地(需存有自行耕作之事實)」必須存有不可
分離使用之事實。
(四)、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與農地應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毗鄰範
圍內。
(五)、申請土地與農作土地者,非屬同一人者,以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
耕關係者為限。
(承耕』-指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承耕375租約之耕地而言;不包括承租他
人耕地或非農業用地)
(六)、非都市土地現況種植農作物,具有直接作農業生產使用,請逕向稅務局
北港分局辦理。
(七)、申請程序:檢附下列資料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公所申請辦理,
不得以郵寄方式申請。
(八)、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戶籍謄本(近一個月內)、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戶籍不在本縣
請檢附切結書。
2、申請建地之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請於地籍圖
影本上繪出申請設施位置圖,以便審查小組勘查。(北港地政)
3、持有農地(農牧用地500平方公尺以上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須為本鄉或
比鄰鄉鎮之土地。(北港地政)
4、建地上如有建物者,如為民國73年11月20日前已建造完成之舊有合法
建物(房屋)者請附證明(擇一):
(1)房屋稅籍證明 (北港稅務局)
(2)台電最初接電證明(台電公司)
(3)自來水最初接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4)其他(如建物登記證明、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航照圖…等)
若於民國73年11月20日後建請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住宅」使用之
房舍不得視為農舍,非屬受理範圍。
5、共有土地須檢附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
(1)、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
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另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
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人數不予計算。」
6、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