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亡者死亡時戶籍在外鄉鎮(縣市),但亡者自幼即居住本鄉,及至年老 才遷與兒女同住,或戶籍改遷至外鄉鎮(縣市),費用可否以本鄉計算?

按《雲林縣元長鄉公墓暨納骨堂(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3 項規定,骨骸、骨灰箱之使用者(亡者)以本鄉鄉民為限,其設籍本 鄉居住滿四個月以上有效;世居本鄉,現於他鄉(鎮、市)死亡,欲 返回歸宗申請使用者,準用之,但須提出往生前曾居住於本鄉六個月 以上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因此,亡者死亡時的戶籍與殯 葬設施使用費並無直接關係,凡符合前揭法條規定之情況,其使用費 皆以本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