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書表及證件 申請書 全戶戶籍謄本(近一個月內)或戶口名簿影本。 印章。 建地及農地(0.05公頃以上)之土地登記謄本(以申請日一個月內)。 建地如有建物,於民國73年11月20日前已建造完成之舊有合法建物(房屋)者請檢附房屋稅籍證明,若於民國73年11月20日之後需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各1份。 分別共有土地登記名義3人以上,請申請人提供確實位置圖,並附切結書。 處理期限:5月1日~5月31日
應備書表及證件
處理期限:5月1日~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