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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一般人民調解案件
提供鄉民法律諮詢服務

 

本鄉調解會係由鄉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鄉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調解室電話05-7882018、傳真05-7882018。

 

調解範圍:

1.民事事件:

           債務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交通事故、輕傷害、過失傷害等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3.但以下事件不能聲請調解: 

  • 但以下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 違背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公證等。
  • 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佃爭議事件。
  • 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例如:涉及國家賠償法之民事事件、因消費者保護、環保公害、勞 資爭議、醫療疏失(須鑑定)、性騷擾、家庭暴力保護令等糾紛事件、因著作權法第 82 條規定之事件、 涉外貿易糾紛事件、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糾紛事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爭議事件及其他涉及專業之爭議事件。

 

聲請手續: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或言詞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

 

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調解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3.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